“支柱工程”经费管理办法(试行)
发布日期:2013-04-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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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关于遴选我院优秀教师重点培养对象的实施意见》(湘环院字〔2011〕84号)有关精神,我院启动了新一轮“支柱工程”,遴选了一批优秀教师作为重点培养对象,为加强“支柱工程”经费管理,特制订本办法。
一、经费的来源
学院在年度预算中单列专项经费,确保资助经费到位。
二、经费的管理部门
由财务处设立专门项目进行管理;由教务处申报年度预算并进行日常统筹,开具内部结算单。
三、经费的使用范围
资助经费的使用只限以下4个方面,且只限培养对象本人使用。
㈠论文版面费(或发表费)。
㈡论著(含教材)出版费。
㈢参加学术会议或进行科学研究的差旅费。
㈣申请科研成果(含教研教改成果)鉴定的科技查新费、差旅费。
凡未列入以上使用范围内的其它支出,如考察费、餐费、办公费等费用,一律不得报销。
四、经费的报销程序
㈠论文版面费(或发表费)的报销:须提供发表(或出版)该论文的杂志社或出自出版社开具的正式发票和经学院科研处确认的刊载该论文的期刊的封面、封底和论文目录;对第一梯队人选,只报销CSCD核心期刊或CSSCI核心期刊论文的版面费,对第二梯队人选只报销中文核心期刊以上刊物的论文版面费。在资助期内,可报销最多不超过5篇教研教改论文的版面费。
刊物的级别、种类由教务处会同科研处审核确定,并在每年的第一季度在全院范围内公布。培养对象在未列入学院确定范围内的刊物发表文章的,版面费一律不予报销。
㈡论著(含教材)出版费的报销:须提供由教务处认可的省级以上出版社与培养对象签订的合同原件、正式发票、论著原件,方可报销。
㈢差旅费的报销:参加学术会议的,须提供教务处负责人和分管院领导签字的会议通知,且只报销培养对象往返车费、住宿费、伙食补助;外出进行科学研究的,须事先提出申请(包括参加人员名单、日程安排、目的地、费用预算等),按学院出差补助报销具体人员的往返车费、住宿费、伙食补助等。
㈣科研课题成果方面的报销:成果查新凭湖南省(或衡阳市)科技查新机构的正式发票报销,且一项成果只能报销一次查新费;差旅费只限往返长沙的车费住宿费和伙食补助。报销时须提供学院科研处审核认可的科研课题成果鉴定申请表。
㈤经费报销时间:须在年度检查合格后进行;当年评上高一级职称者视为优秀,免于年度检查,在上级部门正式下文后即可报销。
五、经费的终结
㈠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即停止其经费资助:
1.培养对象申请调离学校,或停薪留职的,自提出申请调离(或停薪留职)之日起执行。
2.培养对象已经晋升为高一级职称者的,自公示通过之日起执行,但在此以前发生的、用于申报职称的且列入可报销范围内的费用仍可报销。
3.培养对象年度考核验收为不合格者,自考核结果公布之日起执行。
4.学风不端,学术腐败,或不学无术,雇佣他人撰写学术论文或买卖学术论文者,一经查实,立即终止经费的使用。
5.确定为培养对象五年后未晋升高一级称职者,自动终止资助。
6.经认定有违纪违法行为等严重问题的,自事件发生之日起执行。
六、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二〇一三年四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