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办学行为,加强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院实际,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的指导思想是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以及“以人为本、民主管理、科学决策、依法治校、持续发展”的治校方略,保证法律法规执行到位,确保政令畅通,提高办学办事效能,努力创建平安校园、法治校园、绿色校园和幸福校园。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对象为学院在编在岗的各类人员。
第二章 违规违纪行为的处理原则
第四条 对违规违纪行为的处理必须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程序合法、手续完备”。
第五条 实行教育与惩戒相结合,做到宽严相济。
第六条 对违规违纪行为的处理需按照规定程序,并经院务会议集体讨论决定与批准。
第三章 违规违纪处分的运用规则
第七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从轻或者减轻处分:
㈠主动讲清本人应当受到处分问题的;
㈡主动反映他人应当受到处分的问题,经查证属实的;
㈢主动挽回损失或者有效阻止危害结果发生的;
㈣主动退还违规违纪所得的;
㈤有其他立功表现的。
第八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从重或者加重处分:
㈠唆使他人违规违纪的;
㈡弄虚作假、作伪证、隐匿证据的;
㈢阻止他人反映问题、提供证据材料的;
㈣包庇同伙或者打击报复举报人、证人及其他人员的;
㈤有其他干扰、妨碍组织调查行为的;
㈥违规违纪受处分后,又因故意重犯或者两次以上同样违规违纪的。
第九条 受处分人在受处分期间有突出贡献的,可以提前解除处分;在处分期限内没有悔改表现的,适当延长解除处分的期限。
第十条 当事人若须承担本办法中规定的两种以上处分的,按最高处分加重一档给予处分;
第十一条 二人以上共同故意违规违纪的,对为首者,从重处分。对于经济方面共同违纪的,按照个人所得数额及其所起作用,分别酌情处分。
第四章 违规违纪行为的处理种类
第十二条 对违规违纪行为的处理分行政纪律处分和经济处罚。
㈠行政纪律处分按惩戒程度依次分为通报批评、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留用察看、开除(解除聘用合同或劳动合同)等八种。其中“通报批评”属于公开批评方式,其他几种方式属于行政纪律处分,归入个人档案。
㈡经济处罚包括赔偿经济损失、扣发岗位绩效津贴、降薪等经济方面的处理。警告以上处分视情节轻重扣发一定比例的岗位绩效津贴;经济赔偿为直接损失额的15%直至全额赔偿。
第十三条 触犯国家法律法规的,除国家有关部门追究其法律责任外,不得免除按本办法的有关规定应当受到的处理。
第十四条 对有违规违纪行为的中共党员,除按规定给予行政纪律处分、经济处罚外,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的有关规定给予党内处分。
第五章 违规违纪行为的处分规定
第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酌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㈠拉帮结派,妨碍院党委、行政决策、决议的执行,严重干扰学院正常工作和生活秩序的;
㈡无理取闹,纠缠、恐吓、威胁学院工作人员的;
㈢打击报复或滥用职权侵犯教职员工合法权益的;
㈣工作中因玩忽职守、疏忽大意、互相推诿或违反有关规定,给学院造成损失或不良影响和后果的;
㈤违反教学、考务、职称评审、档案管理等工作中规定的有关保密纪律,泄露工作秘密的;
㈥弄虚作假,欺骗组织,剽窃抄袭他人成果,或以其他不正当的手段获得名利的;
㈦擅自利用学院设施、设备从事培训、讲座、考试等,获取名利的;
㈧参与色情、吸毒等非法活动,或为上述活动提供便利的;
㈨捏造事实诬陷、诽谤他人,造成其人格、名誉等严重受损的;
㈩故意在公共场所或网上散布虚假信息、编造谎言,严重影响学院或者个人形象的。
第十六条 截留、挪用、侵占、私分或变相私分学院资金和财产的,或者虚开发票、虚报帐目的,或者私设“小金库”的,除退还或上交外,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十七条 在公共场合辱骂他人,造成不良影响的;或者损坏学院公共设施和校园环境的;或者不听劝阻,扰乱公共秩序的,依据情节轻重和危害程度,给予通报批评或警告处分,并附带经济赔偿。
第十八条 在学院经济活动中,为牟取私利,利用职务或工作之便,擅自与业务单位就有关问题私下商谈或者达成默契的,chanzheng 人原则。处理违规违纪视其下列情形,分别给予相应处分:
㈠未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警告或记过处分;
㈡已达成有效协议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㈢协议已付诸实施,给学院造成重大损失的,除经济赔偿外,给予留用察看直至开除处分。
第十九条 利用职务或工作之便,贪污、受贿以及收取、索要业务单位或学生、家长的“好处费”、红包、礼品、有价证券、回扣、物资;接受或要求业务单位为自己住房装修、婚丧嫁娶、家属和子女安排工作、外出旅游提供方便的,或者报销应由个人支付的各种费用等问题的,经查证属实,除退还或上交其非法所得外,视其下列情形,分别给予相应处分:
㈠价值累计1000元以下的,给予警告处分;
㈡价值累计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给予记过或记大过处分;
㈢价值累计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给予降级或撤职处分;
㈣价值累计5000元以上的,视情节给予留用察看以上处分。
第二十条 利用职务或工作之便,挪用公款三个月未归还的,视其下列情形,分别给予相应处分:
㈠金额在1000-2000元以下的,给予警告处分;
㈡金额在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给予记过处分;
㈢金额在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给予记大过处分;
㈣金额在10000元以上的,视情节给予留用察看以上处分。
第二十一条 对教职员工迟到、早退和旷工,酌情给予通报批评以上处分。教职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视为旷工:
㈠未履行请假手续或请假未经批准,擅自离岗(含会议、集体活动和劳动时间)的;
㈡请假期限已满,但不续假或续假未获批准而逾期不到岗的;
㈢不服从组织调动和工作分配,未按期到调整后的工作岗位报到上班的;
㈣未经批准擅自找人代课(监考)、代岗的;
㈤未办理停、调课手续而擅自停、调课的;
㈥以虚假理由申请假期的;
㈦在上班时间擅离岗位、串岗聊天以及做诸如网上炒股、玩电脑游戏等与工作内容无关的事情的。旷工除给予违规违纪处分外,酌情扣发相应绩效津贴。教学人员无故迟到、早退、旷课,发生教学责任事故的,依据学院《关于加强教学质量监控、保障教学秩序的实施意见》(湘环院教字〔2009〕8号)中的“有关教学事故的界定细则”进行事故等级认定,并按其规定处理。
第二十二条 各部门应加强管理、严格考核。部门考勤人员若对违反纪律的行为,隐瞒不报的,一经查实,给予通报批评;并依据《关于实行干部问责制的实施意见》(湘环党字〔2009〕18号)中有关规定,对部门负责人问责,扣除其当月绩效津贴的10%。
第二十三条 工作失职或违反有关规定,给学院造成直接经济损失的有关责任人,视其下列情形,分别给予相应处分:
㈠直接经济损失1000元以下的,给予通报批评;
㈡直接经济损失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给予警告或记过处分;
㈢直接经济损失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给予记大过或降级处分;
㈣直接经济损失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给予降级或撤职处分;
㈤直接经济损失10000元以上的,给予留用察看以上处分。
第二十四条 在职称评定及各类考试或办理各种学历、资格证书工作中,徇私舞弊,弄虚作假的,视其情节轻重,给予下列处分:
㈠知情不报或协助他人舞弊的,给予警告处分;
㈡徇私舞弊,带夹带的,给予记过处分;
㈢采取请他人代考、替他人代考等手段弄虚作假的,给予记大过处分;
㈣伪造学历、资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记大过直至留用察看处分。
第二十五条 在校园寻衅滋事,打架斗殴,视其情节轻重,给予下列处分:
㈠不守秩序,不听劝阻,用言语侮辱或以其它方式触犯他人,引起事端或激化矛盾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警告处分;
㈡举止不文明,动手打人,给予记过处分;
㈢打人致伤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记大过直至开除处分。
第二十六条 盗窃、诈骗或以其它方式索取公私财物的,除退还其非法所得外,视其下列情形,分别给予相应处分:
㈠价值累计500元以下的,给予警告或记过处分;
㈡价值累计500元以上的,给予记大过直至开除处分。
第二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给予留用察看以上处分:
㈠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受到公安、司法机关处罚的;
㈡组织、煽动闹事,严重扰乱社会秩序、工作秩序和学院正常教学秩序的;
㈢利用授课、讲学等机会或其它公共场所散布反对四项基本原则和改革开放言论的;
㈣开展邪教宣传活动或参加邪教组织的;
㈤在留用察看期内无悔改表现,又有违反劳动纪律行为且造成严重后果的;
㈥被判处拘役以上刑罚收监执行,或者被劳动教养的。
第六章 违规违纪行为的处理程序
第二十八条 各部门发生教职员工违规违纪行为,自发现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提出处理建议,并填写《湖南环境生物职业技术学院教职员工违纪违规处理审批表》一式四份(附件1),分别报送学院纪检监察室和组织人事处。
第二十九条 部门负责人提交调查报告和处理建议后,学院纪检监察室会同组织人事处召集该部门负责人召开会议,讨论对当事人纪律处分意见,形成处理意见书面材料,报院务会议审定。
第三十条 对被学院纪检监察室立案调查的监察对象,按监察部、省、市监察厅(局)规定的有关程序办理,需给予处分的,纪检监察室可直接提出处理意见,报院务会议审定。
第三十一条 受处分者及与处分事件相关人员对处分决定不服的,可在接到通知之日起5天内向学院教职员工申诉委员会提出书面复核申请。学院教职员工申诉委员会应在接到复核申请后10天内,给予书面答复。复核期间,不停止处分决定的执行。
第三十二条 学院对当事人做出行政纪律处分决定后,院长办公室应及时行文,并由组织人事处通知受处分者当事人,由当事人签收。
第三十三条 经过复核,确属处理不当的,纪检监察室应重新提出处理意见,报院务会议审定做出最终处理决定。
第七章 处分决定的执行与期限
第三十四条 各类行政纪律处分的期限如下:
㈠警告处分一般3个月;
㈡记过、记大过、降职处分一般半年;
㈢撤职、留用察看处分一般一年。
第三十五条 受警告处分的人员,处分期间不得晋升职务和级别。
第三十六条 受记过、记大过、降级处分的人员,处分期间不得晋升职务和级别,并不得晋升工资档次;受降级处分的人员,应同时降低工资待遇,降级的幅度一般为一级,最多不超过两级。
第三十七条 受行政撤职处分的人员,其工资级别按撤职后同类人员工资标准核定;处分期间不得晋升职务和级别,并不得晋升工资档次。
第三十八条 受留用察看处分的人员,从受处分的次月起降低1-2档工资;处分期间不得晋升职务和级别,并不得晋升工资档次。
第三十九条 受开除处分的人员,自处分之日起,解除其与学院的行政人事关系,并从受处分的次月起停发工资、岗位绩效津贴等一切福利待遇。
第四十条 受记过以上处分的人员,取消当年评优资格,年度考核直接定为不合格。
第四十一条 教职员工受开除以外的处分改正错误的,分别在3个月至一年内解除行政处分。解除降级、撤职、留用察看处分不视为恢复原职务、原工资档次。
第四十二条 解除各类处分应当符合各类处分的期限要求。
第四十三条 解除处分应当严格按照以下程序办理:
㈠处分达到规定的可解除的时间后,受处分者本人向所在部门提出处分期间的工作汇报和书面申请,所在部门根据当事人改正错误的表现,提出按期解除处分建议或者适当延长解除处分期限建议,并填写《湖南环境生物职业技术学院教职员工解除处分审批表》一式四份(附件2),分别报送纪检监察室和组织人事处;
㈡学院纪检监察室经调查核实受处分人的表现后,应及时召开受处分人部门负责人会议,讨论并作出决定后提交院务会议审定;
㈢院务会议通过对受处分人按期解除处分的决定后,院长办公室应及时行文,并由组织人事处通知有关部门和受处分者本人;
㈣受处分人员解除行政处分后,晋升工资档次、行政级别和职务以及评优评先等方面,不再受原处分的影响。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四条 本办法中的“以上”均包含本级。
第四十五条 本办法经学院六届一次教职员工暨工会会员代表大会通过,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凡学院之前已有相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本办法执行。
第四十六条 本办法由组织人事处负责解释,其它人员参照本办法相关条款执行。
附件1:《湖南环境生物职业技术学院教职员工违纪违规处理审批表》
附件2:《湖南环境生物职业技术学院教职员工解除处分审批表》
二〇一二年五月二十二日
附件1:
湖南环境生物职业技术学院教职员工违纪违规处理审批表
当事人姓名 | 所在部门 | 职务 | |||
违纪违规 事实描述 |
部门负责人签名: 年 月 日 | ||||
部门处理建议 |
部门负责人签名: 年 月 日 | ||||
纪检监察室 组织人事处 意 见 |
负责人签名: 年 月 日 | ||||
分管院领导 意 见 |
签 名: 年 月 日 | ||||
学院审批 意 见 |
签 名: 年 月 日 |
注:1、本表一式四份,经学院审批后,当事人所在部门存一份;组织人事处存一份;纪检监察室存一份;当事人档案存一份。
2、“违纪违规事实描述”栏可简要填写,详情可用附件说明。
附件2:
湖南环境生物职业技术学院教职员工解除处分审批表
当事人姓名 | 所在部门 | 职务 | |||
受处分期间 具体表现 |
年 月 日 | ||||
部门处理建议 |
部门负责人签名: 年 月 日 | ||||
纪检监察室 组织人事处 意 见 |
部门负责人签名: 年 月 日 | ||||
分管院领导 意 , 见 |
签 名: 年 月 日 | ||||
学院审批 意 见 |
签 名: 年 月 日 |
注:1、本表一式四份,经学院审批后,当事人所在部门存一份;组织人事处存一份;纪检监察室存一份;当事人档案存一份。
2、“受处分期间具体表现”栏可简要填写,详情可用附件说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