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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职员工请假制度

发布日期:2012-10-10 浏览次数:3062 来源:本站

湘环院人字〔2012〕3号

     为维护工作秩序,强化劳动纪律,规范制度管理,根据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适用对象

全院所有在职在岗教职员工,临时用工参照执行。

二、请假办理程序

㈠教职员工请假须填写《湖南环境生物职业技术学院教职员工请假申请审批单》(以下简称《请假申请审批单》),然后逐级报批。病假等特殊假还需要有书面报告,并附有关证明。请假经批准后,请假人应妥善安排交接好本职工作后再离岗,且保持通讯畅通。

㈡《请假申请审批单》共两联,其中,存根联留存请假人所在部门,申报联送组织人事处备案。

㈢教职员工请假期满必须按时上班,及时到准假部门销假。如有特殊情况需要续假的,须在期满前办理续假手续,经批准后方能续假。

三、请假审批权限

㈠院领导请假由书记和院长共同审批。

㈡各部门负责人请假:2个工作日以内(含2个工作日)的,由分管院领导审批,向书记和院长报告,并报组织人事处备案;2个工作日以上的,由分管院领导签署意见,请书记和院长审批,并报组织人事处备案。

㈢其他教职员工请假:1个工作日以内(含1个工作日)的,由部门负责人审批,报组织人事处备案;1个工作日以上、5个工作日以内(含5个工作日)的,由部门负责人签署意见,请分管院领导审批,报组织人事处备案;5个工作日以上的,由部门负责人签署意见,请分管院领导审批,向书记和院长报告,报组织人事处备案。

四、请假类别

㈠病假

1.教职员工因病需治疗或休养的,可请病假。

2.在1个月以内(含1个月)的,发给原基本工资和绩效津贴。

3.超过1个月的,从请假批准的次月起,停发绩效津贴,发给原基本工资。

4.超过2个月的,从第3个月起,按照下列标准发给基本工资:

⑴工作年限不满10年的,发给本人原基本工资的90%;

⑵工作年限满10年的,原基本工资照发。

5.超过6个月的,从第7个月起,按照下列标准发给基本工资:

⑴工作年限不满10年的,发给本人原基本工资的70%;

⑵工作年限满10年和10年以上的,发给本人原基本工资的80%。

6.身患癌症、重性精神病的教职员工,由地市以上人民医院或地市以上肿瘤、精神病专科医院诊断证明,并经院长批准,在停止工作治疗期间,原则上照发本人基本工资,一切福利待遇与在职人员同等对待。

7.获得省、市、自治区人民政府和国务院各部门授予的劳动英雄、劳动模范称号,仍然保持荣誉的,病假期间的工资,经批准,可在上述基础上适当提高。

8.因打架斗殴负伤的教职员工,其停工和医疗期间,按事假处理。

9.教职员工病假期间享受本规定的工资待遇,应有相关证明。

    ㈡事假

1.教职员工因处理个人私事,不能在规定的工作时间内工作,可请事假。

2.教职员工年内累计事假超过15天,扣发1个月的绩效津贴。

3.教职员工当月事假累计在1天内(含1天)的,不扣绩效津贴;累计超过1天、3天以内(含3天)的,每天扣月绩效津贴的1%;累计超过3天、5天以内(含5天)的,每天扣月绩效津贴的5%;累计超过5天、10天以内(含10天)的,每天扣月绩效津贴的10%;超过10天的,扣发全月绩效津贴。

4.教职员工事假超过1个月,从第2个月起,除停发绩效津贴外,基本工资按70%计发,年终考核时,不能评定为优秀;超过3个月,从第4个月起基本工资按50%计发;超过6个月,从第7个月起停发基本工资及福利。

㈢公假

1.教职员工因执行国家和社会义务,经批准,3天以内(含3天)可按公假对待。

2.因直系亲属生病住院需要护理的,5天以内(含5天)按公假对待,5天以上按事假对待。

3.因工作需要受派遣暂时离开校园,外出办公事视为出差;出差前须请公假,参照上述程序办理审批手续。

㈣探亲假

1.凡工作满一年的在岗正式教职员工,其配偶居住在湖南省以外地市,可以享受探望配偶的待遇;其父母居住在湖南省以外地市,可以享受探望父母的待遇。

2.教职员工探亲应安排在寒暑假,学院不另给假。

3.具备探望配偶条件的教职员工,每年可探望一次。

4.具备探望父母条件的未婚教职员工,每年可探望一次。

5.具备探望父母条件的已婚教职员工,每4年可探望一次。

6.已婚教职员工探望配偶、未婚教职员工探望父母的往返车船费可予报销;已婚教职员工探望父母的往返路费,在本人月标准工资的30%以内的,由本人自理,超过部分可由单位予以报销。

㈤婚假

1.教职员工本人结婚时,给予3天婚假;教职员工晚婚的(男25周岁、女23周岁以上登记初婚),另增加婚假12天,夫妻双方谁达到晚婚年龄谁享受。

2.教职员工结婚时双方不在一地工作,需要教职员工本人去外地的,可根据路程远近,另给予路程假(晚婚者不另给路程假)。

3.教职员工在批准的婚假(含晚婚假)和路程假期间,工资和岗位津贴照发。往返途中的车船费等由教职员工自理。

㈥丧假

1.教职员工直系亲属死亡时,给予3天丧假。

2.教职员工在外地的直系亲属死亡时,需要教职员工本人去外地的,可根据路程远近,另给予路程假。

3.教职员工在批准的丧假和路程假期间,工资和岗位津贴照发。往返途中的车船费等由教职员工自理。

㈦产假

1.女教职员工产假为90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对实行晚育(指女教职员工24周岁生育第一胎)并领取《独生子女证》的,可在法定产假基础上增加产假30天。

2.女教职员工产假期间如遇寒暑假,需计算在产假内。

3.女教职员工产假期间,工资、福利照发,不发绩效津贴。

4.女教职员工产假期满,因身体原因仍不能工作的,经医务部门证明后,其超过产假期间的待遇,按照学院教职员工病假的有关规定执行。

五、旷工

凡属下列情况之一的,按旷工处理:

1.不经请假或请假未获批准,擅自不上班的。

2.请假期限已满,不续假或续假未获批准而逾期不上班的。

3.不服从组织调动和工作分配,不按期到工作岗位报到的。

旷工期间按日扣发工资、福利和津贴。当月旷工累计1天内(含1天)的,扣月绩效津贴的5%;累计超过1天、3天以内(含3天)的,每天扣月绩效津贴的6%;累计超过3天、5天以内(含5天)的,每天扣月绩效津贴的7%;累计超过5天的,扣月绩效津贴的100%。连续旷工超过15个工作日或一年内累计旷工超过30个工作日的,学院将与其解除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给予除名处理。

六、本制度由组织人事处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执行,原有相关制度与本制度不符的,以本制度为准。

 

                                 二〇一二年三月九日